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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45-346/2023-11-24/2404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11-24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律依据
永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律依据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4
 
执法职权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1 对事故发生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2 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七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安监总局令16号)第二十五条
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591号)  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河北省政府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7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2 对安全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三十一条
行政强制 1 对未按法定时限缴纳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09修订)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地震局令第3号)第四十七条
3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4 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检查 1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2 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4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6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7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8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9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0 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安监总局令第91号)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
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三条
13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法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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