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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8-344/2022-04-08/1615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4-08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8
一、补贴范围

在永清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的土地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2、被征地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3、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高于0.5亩。

4、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5、大中专、大学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县,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 、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补贴年限减去在单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相关政策文件: 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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