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8-344/2021-04-02/1617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永清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
《永清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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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 二、适用对象:县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程序内容: (一)决策草案的形成,决策的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县政府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一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决策执行和调整。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四、法律责任 县政府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文件:《永清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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