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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8-344/2022-05-10/16231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2-05-10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机构: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05-1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要求开展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遏制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状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长久有效解决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水利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2021年9月1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二、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行政法规,《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下水工作的战略部署,是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出台是水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于强化地下水监管、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防治地下水污染、维护地下水生态系统健康、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成果和进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优先,建立了一系列符合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维护地下水系统健康的创新性制度。《条例》的出台,将为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我县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推动依法治水迈上新台阶,开创地下水管理保护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
(三)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条例》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四)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规范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多种手段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
(七)强化责任追究。《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力度。为了更好的保护地下水,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的相关处罚措施出于《水法》,而又严于《水法》,多措并举强化责任追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未按要求封停自备井、污染地下水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罚,限期整改。
四、落实意见
一是强化宣传。请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新媒体、微信、学习强国等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制定相应措施推进《条例》宣贯。
二是加强协作。《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三是强化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责任,将《条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事前服务、事中跟踪、事后监管全过程,强化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节水设施三同时”等政务事前服务,严控取水许可审批,加大巡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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