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8-344/2020-12-31/1625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3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解读文件 |
《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解读文件 |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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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9]66号)以及国家、省、市水价改革相关政策精神。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为目标,以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通过价格倒逼机制,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施范围:县域内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行业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户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单位暂不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实施内容: 1、实行工业用水差别化水价政策。全县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吨加价4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按每吨加价2元的标准执行。 2、实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全县范围内“两高一剩”企业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4倍征收。 3、加价项目。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4、加价水费收入的使用。供水企业因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获得的水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由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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