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28-344/2022-01-12/1646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2-01-12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1-1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审批依据:《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株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8号。  申请条件:指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参保人员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2张。  办理流程: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经办人在《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材料: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结算数据、意外伤害等材料,由县医疗保障局提供。统筹区外报销材料:(1)转诊转院: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转院备案表或中心转院表、病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廊坊银行卡及卡主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生育的另加生育证复印件;(2)门诊特殊病:外检外购表、门诊发票(原件)、门诊清单(原件)、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病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廊坊银行卡及卡主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3)急诊报销手续:急诊发票(原件)、急诊费用清单(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急诊病例、住院报销凭证、病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廊坊银行卡及卡主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4)外检外购报销手续:外检外购表、外检发票(原件)、住院期间发票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病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廊坊银行卡及卡主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5)门诊特殊病申请材料:申请门特需要材料为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或病理报告单(限癌症)。  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1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流管【2015】6号)。  申请条件:流动人口。  申请材料目录: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婚育情况的相关证件。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一网上提交一信息比对一即时办理或待信息返馈后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  审批依据:《廊坊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廊民[2018]67号)。  申请条件:户籍在永清县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目录: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页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调查核实、核算评估、民主评议、审核意见、公示。  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第一、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  申请对象: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子以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申请材料目录:1、夫妻双方身份证;2、结婚证;3、《生育服务卡办理承诺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发卡  承诺办结时限:及时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申请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电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一发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审批依据: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具有永清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原件2份,由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手写,并签字按手印、写清申请日期;如需代笔的,申请人按手印,代笔人签字并按手印。  2、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份。  3、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初审一查验一确认一发放  承诺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所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户籍或居住地)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