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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8-344/2022-09-01/1955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体育发布机构:县教育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2-09-01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廊坊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廊坊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机构: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2-09-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22]6号)、《关于全面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寞教基〔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及其收取、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坚持里地管理、公益普惠、自愿参与、安全有序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构建财政基本保障,家庭适当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课后服务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渠道保障解决。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科学合理引导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建立全面覆盖义务教育学校的课后服务体系,应当在学生,家长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每天中午饭后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后两个时段,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家长普遍正常下班后半小时,课后服务范围主要句括:放学后托管服务、晚自习服务,以及为在校学生配套提供的就餐午休等服务,初中及寄宿制学校开设的晚自习统一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第六条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寒暑期学生托管服务,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绩效工资指导线 0.1 倍的标准,统筹考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职工人数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人数,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经费,补助资金要向农村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标定绪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将课后服务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确保课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九条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成本及财政补贴等情况,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每生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 元,每天收费最多不超过3学时。由于各县(市、区)绩效工资水平、课后服务内容差异较大,且家长收入水平不同,在最高限价内,各学校可根据本地开展课后服务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和成本等因素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和寒暑期托管工作的教育教学相关人员补助和聘请校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工作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由学校统一从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中列支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相关人员补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参与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时段、管理、后勤服务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还应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课后服务经费除用于人员补助外,也可用于因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其他支出,如水费、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和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的设备购置、维修维护等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市直有关学校需要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可从所属地遴选的校外培训机构中选择,并参照评估退出机制执行)。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学校可代收费。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不得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经学校核实认定后减免课后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我市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按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及时支付提供课后服务的机构,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各学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将课后服务经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代收费不得加价收取,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九条各学校在课后服务中,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渠道。

  第二十条各学校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告知书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学生和家长选择提供便利,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有关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原则上8月底之前出台,出台后要及时向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秋季学期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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