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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8-344/2023-12-19/25813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3-12-19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12-19

一、背景依据:2021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8号),要求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对部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并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半年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工作,减轻年底集中变更举证的工作压力。按照有关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项目须通过日常变更机制进行地类变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监督等业务工作需要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完成地类变更,日常变更调查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要求,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后,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进一步完善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工作,将日常变更调查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减轻年底工作压力,提高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效率,不断提升调查监测服务保障能力。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含义和工作意义,第四条至第六条为具体要求,明确了日常变更调查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和举证要求,第七条至第八条对日常变更调查的经费保障、安全管理作出要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国家和省对日常变更调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情形,以及解释说明和实施时间等。

  四、日常变更涉及范围: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之前,利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且年底前不再变化的地块开展日常变更调查。主要分为项目管理类、监测监管类以及自主变更类。

  五、执行标准和注意事项:日常变更调查执行国家国土调查规程和技术标准,国家和省对日常变更调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项目管理类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项目涉及的地类变更;监测监管类主要包括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等业务管理涉及的地类变更;自主变更类主要包括县级在日常监测、巡查等工作中涉及的地类变更。

  相关文件:河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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