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8-344/2023-12-19/25814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政策解读 |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3-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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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升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了《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自然资源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以统一标准、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提高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提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前期工作、分批次报批、按项目报批、批后监管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编制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报批方式和市县职责,明确我省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两种方式,其中:①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前期工作。主要明确了土地转用征收的前期工作。一是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落实各项补偿费用。二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三是占用耕地的,县(市、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国有土地转用的,应保障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建设的,应当依法审核,提出用地申请。五是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六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取得省政府相关意见。七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取得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第三章:分批次报批。主要明确了分批次报批的报批材料、会审方式、审查要点、批准或不予批准、缴费印发批复情况。一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报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报省自然资源厅。二是实行建设用地内部会审和五日一次性告知制度,区分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是对于受理的,主(协)办处(局)进行会审,提出是否同意转用征收的意见,市、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五是用地批准后,30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印发批复。 第四章:按项目报批。主要明确了按项目报批的申请形式、报批材料、会审方式、审查要点、安置用地申报、批准或不予批准、缴费印发批复情况。报批材料、会审方式、审查要点等事项与分批次报批基本一致,在批次报批方式基础上,根据按项目报批特点,在申请形式、安置用地申报等方面,增加了一些内容:一是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一次性或者分期提出用地申请。二是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和改路、改沟、改渠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安置用地面积应不超过拆迁用地面积。 第五章:批后监管。主要明确了批后实施、档案管理、用地备案、通报制度、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一是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批后实施工作。二是要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确保上报材料与报送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三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信息录入。四是建立用地审批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用地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五是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六是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涉密项目的制作、传递、保存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名词释义,施行日期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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