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按照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煤,实现日常生活、餐饮经营、冬季取暖、工业、企业等方面散煤使用归零。 2、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等分散取暖户全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一律不准购买使用散煤。全县工农业生产单位一律不得购买、使用散煤。 3、全县范围内禁止利用农用车、三轮车等车辆走街串户、游击兜售散煤和由个人联络集中购入散煤再分户销售,利用电话、微信、qq、网络等形式私下联系买卖散煤等行为。 4、全县辖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煤炭。对违法违规销售煤炭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煤炭、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县内流动煤炭经营车辆予以查扣,没收煤炭,依法处理当事人。 5、设立县边界检查站。在我县与周边县、市、区边界处设立散煤检查站,严防运煤车辆进入我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散煤行为。 6、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煤炭等行为。 举报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6628315 15369620315 公安局:110 经开区:669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