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52-424/2022-06-16/2462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文 号: | 永发改总字〔2022〕90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名 称: | 永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清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永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清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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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现将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廊发改公价[202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清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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