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廊坊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住建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约束,提升我市住建领域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与住建领域活动相关的建筑、房地产开发、设计、勘察、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物业服务、燃气经营、市政建设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住建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协同运用的原则。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仅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产生的涉企信息,并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结合主管行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研判、风险评估,制定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第五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当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数据监管、风险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相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六条 住建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等进行评定。其中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 第七条 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D级为“黑名单”。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采取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守法意识: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依法增加检查频次;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定期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信用分类查询和异议 第十三条 企业因需查询信息等级应当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信用分类情况的查询申请,但不得查询其他企业信用分类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对信用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企业信用类别,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 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类别。 第四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分类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 第十六条 各职能科室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各职能科室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守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 (五)在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各职能科室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各职能科室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三)在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四)在日常监管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各科室根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对列入“黑名单”名录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市场; (三)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企业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解读: https://zfxxgk.lf.gov.cn/GKNR/Detail?infoId=922C74B0-7018-4063-924D-EEB89E917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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