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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52-425/2023-10-09/19822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2023-10-09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3-10-09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 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改【2022】8号),结合我县实际,对永清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全县商品住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有权证书登记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80元。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首期交存标准按商品住宅交存标准的50%交存,即每建筑平方米40元。

  二、交存主体。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不应少于首期缴存额。

  五、违反《住宅专用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收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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