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52-357/2021-10-13/225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效 | |
名 称: | 关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关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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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10月13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0月13日-10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6-6696594(兼传真)、6650119 通讯地址: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273号(065600) 2021年9月27日-10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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