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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52-354/2020-07-10/2016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发布机构:高新区
发文日期:2020-07-10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清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清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高新区 发布日期:2020-07-1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商务局、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廊坊市委员会、廊坊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廊坊市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廊人社字[2019]10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主选择与见习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帮助见习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
(一)在永清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
(三)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垫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 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认定,随时对接、随时上岗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一)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含单位简介、岗位设置、指导人员配备、见习人员管理制度或办法)、营业执照或法定成立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报单位签订承担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认定见习单位。并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每年12月份报送次年见习计划;
(二)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岗位信息应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招募见习人员;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四)配置见习指导师,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五)见习人员日常管理,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人员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创业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生活补助等情况。
(六)定期上报见习情况,见习单位于每月末向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2)和《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附件8),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要及时报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空出的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自行招募见习人员或由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进行补递。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贴。
(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
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二)见习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3),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3.《就业创业证》号码。
4.两寸照片5张。
(三)岗位对接
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有见习意愿的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
     4.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人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见习期限
1、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据实对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鉴定(附件5),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留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列入就业服务重点对象,开展跟踪服务,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一)对来本单位见习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基地单位免费安排住宿,并给与一定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每季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助经费,并附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6)、《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附件7)、及《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见习单位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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