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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52-368/2023-08-28/20376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08-28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使用方案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使用方案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8

  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七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3]13号)的要求,为了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加快畜牧业生产灾后重建,尽早恢复畜牧业生产能力,根据资金用途,结合我县洪涝灾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科技支撑、产业升级的总体原则,以促进畜牧业灾后重建为目标,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能,全面落实救灾措施,抓好重建修复畜禽圈舍等措施落实,千方百计减少畜牧业灾害损失,尽早恢复畜牧业生产,保障畜禽生产能力稳定。

二、

  修复、重建的受损畜禽圈舍面积大于等于5160平方米。以促进畜牧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灾后恢复技术措施,支持修复、重建受损畜禽圈舍,千方百计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保障畜禽产品供应,减少灾害损失,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畜禽养殖生产目标任务。

  针对我县畜牧产业基础,利用本次灾后重建机会,简易圈舍改造成高标准圈舍,促进产业整体水平提升,进一步提升防灾抗灾能力。

三、

  本次拨付我县救灾资金516万元。为鼓励和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养殖生产的积极性,该批救灾资金重点支持2023年强降雨蓄滞洪区内受损严重的养殖场(户),尽快恢复畜禽养殖生产,修复、重建的畜禽圈舍面积大于等于5160平方米。

  项目支持范围:县域内受灾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蓄滞洪区内受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场需提供项目建设承诺书,环评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乡镇国土所选址意见书或乡镇政府关于该养殖场占地符合本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批复文件(证明材料)。

四、

  本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修复、重建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具体实施主体为盈嘉养殖场等八家养殖场(户),其中,需修复圈舍2735平方米,重建圈舍7440平方米,拟投资544.29万元,其中申请财政资金516万元,养殖场自筹28.29万元(见附表一)。

五、

  经受灾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乡镇政府和村街现场核实后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村街和养殖场填写统计表,并在养殖场所在村街公示。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向养殖场户拨付50%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养殖场提出验收申请,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工程评估决算。由县纪委监委住农业农村局工作组、县农业农村局有关科室、县财政局有关科室、乡镇政府、村街干部组成验收组验收。验收合格,拨付剩余资金。

六、保障措施

1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全面落实救灾措施,切实将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用在畜禽养殖恢复生产上来,最大限度降低畜禽养殖生产损失,为畜牧业生产稳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灾区,指导养殖场做好消杀和无害化处理,开展棚室建造、圈舍修复等指导,推荐适宜的重建和修复指导意见,加快重建修复进度、保障建造质量。同时,搞好配套技术培训,提升灾区农民生产技能,努力增加灾区农民收入。

3

。县农业农村局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抓紧下发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在项目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执行,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把钱花在刀刃上,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4

县农业农村局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督促指导用好救灾资金,加快资金分配执行,强化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我县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人:李鸿志

  联系电话:0316-662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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