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52-368/2021-10-11/24858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1-10-11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关于支持总部经济聚集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聚集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10-11
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  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永清县内的独立法人,经永清县政府认定满足总部经济条件,对一定区域内其控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总部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总部企业享受支持政策:
1、在永清县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工商注册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上年度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在永清县外全资或控股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
2、在永清县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工商注册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已与永清县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永清县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在永清县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在永清县外全资或控股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
3、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并已与永清县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工商注册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迁入次年纳入永清县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在永清县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在永清县外全资或控股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
4、符合永清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永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永清县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三、支持措施
1、实收资本补助。按照企业净增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全部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统计部门、发改部门、第三方审计公司共同确认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工程建设类投资(需持有正式施工合同和工程发票)按0.7%奖励,设备采购类投资(需持有正式采购合同和购销发票)按0.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土地购置、房屋购置、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土地平整等其他类固定资产投资不予奖励。此奖励以年度计算,每年一季度发放上年度奖励。
3、纳税贡献奖励。针对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根据纳税贡献,给予企业1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要素支持保障。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针对出让面积超过20亩的,按照面积给予企业资金奖励,工矿仓储用地最多奖励500万元,商服用地最多奖励3000万元。此奖励分两次发放,项目取得不动产手续后发放奖励资金的50%,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建成投用后发放奖励资金的50%。企业享受奖励后,10年内不得出售土地,确需出售的,企业在不动产手续过户前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5、盘活闲置奖励。对成功盘活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不少于50亩的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视情况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享受奖励后,10年内不得出售土地,确需出售的,企业在不动产手续过户前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6、弹性年期供地。在原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期的基础上,可按照20年期和30年期弹性出让。期限届满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7、办公用房补贴。针对在永清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且当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按照每平米每天1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期限为三年,期间不得转租,每年一季度发放上年度奖励。针对在永清区域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纳税超千万元的企业,按照购买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奖励后,10年内不得转租或出售,确需转租或出售的,企业应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8、物业费用补贴。针对使用县域内物业公司的总部型企业,给予年物业费用10%的资金补贴;针对自持物业且当地用工超过50%的,每年给予当地物业人员总工资10%的资金补贴。
9、研发经费补贴。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5%的,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境外首发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正式完成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11、提档进位奖励。针对新落户企业或总部新迁至我县的企业,首次跃升世界500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民企500强、装备制造业100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四项不重复奖励)。
12、个税奖励政策。采用企业推荐模式确定奖励人选,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征管、经济统计的企业,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推荐本企业2人享受奖励政策;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可推荐本企业5人享受奖励政策;年纳税额10000万元以上的可推荐本企业10人享受奖励政策。入选奖励范围人员中,税前年收入50万至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税前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13、个人购房补贴。对全职在永清工作并在永清县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发放5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针对来永清创业的各类人才,可按照“人才安居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县内购房补贴。
14、贷款贴息补贴。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给予贷款发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贴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15、提供融资担保。发挥国有平台公司作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贷款担保支持,重点支持总投资超5亿元项目和年纳税达到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16、域内采购奖励。对使用县域内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单位,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总部迁入奖励。针对总部在县域外且稳定经营满10年的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后,视县级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规费减免政策。项目落地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市级以上的收费和办证工本费以外,实行零规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行政性规费。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19、能源收费优惠。用电、用气按省定最低目录价格执行,工业用水按物价核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20、主要领导包联。对符合支持范围并启动建设或正式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予以挂牌保护,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包联,并严格执行入企检查申报制度。同时,优先申报省、市重点项目,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重大事项一事一议鼓励世界500强、中国行业100强在永清县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等,同时对重点优势产品、高端人才团队或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以上措施如与永清县其他支持措施有重叠,则享受两者中最优的支持措施,同一类支持措施不重复享受。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永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