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52-368/2023-12-18/25790主题分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3-12-18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政府采购问答 (2023 版)
永清县政府采购问答 (2023 版)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18

 
 
 
 
 
 
 
 
 
永清县政府采购问答
(2023 版)
 
 
 
 
 
 
 
 
 
 
永清县财政局2023.12

 
 
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1. 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财政性资金指哪些?
答: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 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均不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采购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4. 如何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答:我省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现行有效的文件为《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2〕24 号)。
(1)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 )50 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 含定州、辛集市) 40 万元(含) 以上,县级 30 万元(含) 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6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执行。
5.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但不是强制要求。此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中,选择适当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 政府采购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吗?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 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答:供应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
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 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以下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特定产品;
(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
商;
(7)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
在地;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10.供应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答: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
(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 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
交;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 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 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可否随意变更?
答: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均应当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
需求,对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应 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对实质性要件,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情 况作出约定。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的 约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约出现异常情 况的,请咨询同级财政部门。
12.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答: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不论金额大小,都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13. 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组织形式如何进行选择? 答: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项目选择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选择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 购,无需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方式相关问题
14. 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 采购人可否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答: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15.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 何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 谈判方式还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 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 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情形。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参照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得少于 10 日。 
16.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
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 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17. 政府采购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般情形)是 什么?
答:七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分别为:
(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 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 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 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 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 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 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 购。
(6)单一来源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框架协议采购: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18. 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 议采购?
答: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 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19. 框架协议的订立主体是谁?
答:框架协议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 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并按照《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项目组织实施相关问题
20. 预算单位应当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机制?
答: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单位内控工作机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合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答复等法定职责,强化政府采购中的权利制约和责任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的开展。
建立采购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机制。采购领导小 组应当由使用部门以及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落实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单位内部应明确采购 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 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
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
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21.政府采购业务包括哪些主要流程?
答:(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在河北省预算 一体化平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报。
(2)发布采购意向。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 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发布采购意向。
(3)录入采购需求。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 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采购需求。
(4)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录入(预)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资金处(科)室经办人、资金处(科)室负责人、政府采购监管处(科)经办人、政府采购监管处(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备案完成。(具体审核流程以有关财政部门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5)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 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经办人使用经办人账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核、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接收。
(6)项目立项。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使用经办人 账号进行项目立项。
(7)项目分包。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使用经办人 账号进行项目分包。
22.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是哪些?
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 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据实编制、按需采购,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23. 预算单位应如何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答: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采购人是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采购意向应当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和简易技术规格,确保供应商能通过采购意向了解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 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 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
(2)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
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 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 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 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 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24. 哪些情形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答: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
作时,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前期无法预知等情形。上级新增工作部署、预算调整等非采购人可以预见的原因确需尽快开展采购,且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 可以视同为不可预见的情形。
25.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请问“采购活动”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
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布招标公
告之日起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 目,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或者发出邀请文件为采购活动开始。
26.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 策?是否需要采购意向公开?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法,但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
27. 采购意向公开后,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公示以后不调整、不删除、不变更,单位均为万元,若有误可重新发布新的;采购计划备案时需选择已公示的采购意向,紧急采购可免予采购意向公示。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 考,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 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8. 政府采购需求如何确定?
答: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 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人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 定采购需求,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 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 施计划,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 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3) 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 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履约
风险审查等。采购需求管理审查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
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29. 采购人如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要坚持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接受内部业务、财务、采购、监督等人员的监督检查。建议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 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实际可视同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 号)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 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
30.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有无具体标
 
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库〔2018〕2 号)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废止。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政府采购代理费用规定具体标准。代理服务费
应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31.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内同类产品 能否参与竞争?
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 因政府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 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
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等内容。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32. 如何把握政府采购项目中追加采购和添购情形?
答:(1)《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
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3) 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 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
33. 采购人应落实哪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答: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规则等选择确定中充分体现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
(1)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21〕4号),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2 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
〔2022〕54 号)的规定,预算单位于 3 月 25 日前通过“832 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https://cg.fupin832.com/login) 填报 2022 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预算单
位按照“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 “832 平台”
在全国 832 个脱贫县范围内采购农副产品。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 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 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34. 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答:除以下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
形: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除制
造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性质不作要求。
36.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里面的合 同分包意向跟允许联合体一样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 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 格条件。
37. 是否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一定 的比例?主管预算单位是否需要统筹安排?
答:预留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采购人根 据全部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后做出的,将本部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达到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相应 比例即可,并不要求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预留一定的比例。 采购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只限小微企 业参加。
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38. 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如何 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
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
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 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39. 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 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 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 业扶持政策。
40. 若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目的采购标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个品目采购标的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 他未列明行业等。
41. 是否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2. 采购人如何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填报采购品目 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 施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综合考量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 杂程度、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来确定项目属性。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 采购合同时,应当按照采购品目级次,逐条细化到最底层目录。对属于“其他 XX”品目的,备案采购计划时,应当逐个明确具体采购内容,必要时需上传采购内容详单,采购内容不清晰或者对应品目不准确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不予备案;备案采购合同时,如未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将无法实现采购结果(资产)自动入库管理。
43. 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有何意义?
答:政府采购项目属性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价格分值设置不同。比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
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
(2) 对确定采购方式有影响。比如,询价采购方式只 能用于货物采购。
(3) 影响同品牌处理原则。货物招标项目需要处理同品牌产品问题,不同投标人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只能算一家; 服务和工程则不需要。
(4) 影响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比如,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 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4. 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是否需要在预
算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
答:根据《预算法》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规定,单位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应当全部编入单位预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概念已经不存在。因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应在预算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程序,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45. 采购人如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答:(1)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政府采 购合同履行、验收、支付等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做好各岗位、环节的衔接,避免因工作机制不畅通而导致拖欠应付合 同款等失信行为。
采购人应当坚持勤政高效,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 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积极提高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无故拖欠政府采购合同应支付资金的,采购人 应当遵照《民法典》合同编承担违约责任,对采购人失信行为,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46. 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预审)主体是谁? 答:招标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资格审查(预
审)的主体是采购人、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非招标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资格审查的主体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 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示。
47. PPP 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包括哪些?
答:(1)PPP 项目应当通过预采购启动备案采购计划。
(2)采购人报预采购计划,在编报预采购计划时选择是否PPP 项目,如果是,选择是,否则选择否。(3)采购人发起委托代理协议。(4)代理机构接收委托代理协议。(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立项分包。(6)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7)供应商报名。(8)采 购代理机构抽取资格预审专家(建议在 PPP 专家库抽取专家)。
(9)组织资格预审。(10)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公告(详细查阅财库〔2014〕215 号第 8 条)。(11)采购文件中未声明允许资格后审的,视同不允许资格后审,不发招标公告。(12)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建议在PPP 专家库抽取专家)。(13)发布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情况公示。(1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5)采购人签订合同、PPP 项目合同公告。
48.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可以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 变更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答:(1)按照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 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
(2)采购文件约定,根据工程竣工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的,应当提供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及有效变更签证(包括不限于有关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采购人有效签证,根据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如增加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10%,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的合同管理中变更合同金额, 由主管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处(科)审核同意后生效。
49. 预采购项目怎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通过预采购机制提前启动采购活动的,根据选择的预采购适用情形,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达成合同意向,确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具体情形如下:(1)需关联指标后转为应当执行的政府采购合同;(2)先后分次关联已下达指标,对应生成可执行的该部分子合同,总金额不超过中标、成交金额;(3)统采分签、联合采购等情形由各单位各自关联本单位采购指标,生成政府采购合同;(4)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按照合同金额计算规则签订不超过预采购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5)征集人和入围供应商分别签订框架协议。
四、项目评审相关问题
50. 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
答: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如下: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74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51.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由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若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应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 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52.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由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有无审查的权利?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第 87 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
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审专家可依法将违规行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5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根据“优” “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 34 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评审因素采用 “优、良、合格”情形违反上述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 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54. 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可以将采购标的的市场份额或 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分标准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密切关系,因此,不得作为评分标准。
55. 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 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
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56. 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答: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企业资质与合同履行 无关,不得将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作出此类规定的,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57. 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能否拒绝列入“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不能。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58. 评审委员会等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 处理?
答:评审委员会等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59. 政府采购方式相关的时间节点
(1)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 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4)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5) 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 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60. 政府采购交易过程相关的时间节点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
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4) 询问及答复时间: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 任何环节都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5)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验收时间: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 定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
资金支付时间:自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资金。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收到供应 商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61.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相关的时间节点
(1) 质疑提出时间: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答复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 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提起投诉时间: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审查时间: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办结时间: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
63.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 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6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采购主体有 何不同?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 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除 102 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外, 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
65.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 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 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6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
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67.“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联系是什
么?
答: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选择承接主体 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按照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68.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69.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答: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1)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3)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4) 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5) 融资行为;
(6) 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 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2)至(7)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 政府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 服务的内容。
70.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
答:(1)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 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2) 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 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向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 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4) 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履约管理,督促社会组织保 质保量提供服务。
7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答:(1)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 方式当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 购买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 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不考虑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问题, 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 体职责。
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 方式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 社会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购 买服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72.怎样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
性?
答:当前一些部门、单位出现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购买岗位”等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不规范做法,混
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编制外人员膨胀、经费无序增长等不利后果。
73.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 务派遣服务?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七、采购活动监管相关问题
74.如何判断“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
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75.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同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6. 采购公告中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
答:可以。理由是:(1)采购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 部分。(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 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77. 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响应)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 不能查看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评审结束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供应商撤销投 标(响应)文件,导致剩余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如何处理?答: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
场公平竞争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政府采购行为。供应商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了投标(响应)有效期的,在开 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供应商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进行。因此,供应商不得撤销投标(响应)文件,其撤销的,撤销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79.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能否规定供应商兼投不兼中?
答:为更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建议通过兼投不兼中的约定解决单一供应商履约压力,建议通过合理分包、框架协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合规渠道解决履约风险,促进竞争。
80. 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采购再申请预
算?
答: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
算、超预算采购。
81.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可以零元报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 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2. 公立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监管?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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