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永清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25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县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站所和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制作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站所和单位。相关站所和单位负责办理,经本站所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工作人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确定。在报审时,应具体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需要报有关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五条  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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