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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统计局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0-03-20
永清县统计局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是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保障和维护统计局的权益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永清县统计局党组”、“永清县统计局”、 “中国共产党永清县统计局党支部”“永清县统计局财务专用章”。
  二、受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共产党永清县统计局党组”、“永清县统计局”印章。受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负责管理“中国共产党永清县统计局党支部”印章;受局主要负责人委托,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永清县统计局财务专用章” 
  三、印章刻制由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办公室经办;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外借,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
   五、印章不得私自交给他人代为管理和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外出、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六、印章不得擅自带出。确需携带外出履行公务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七、印章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中国共产党永清县统计局党组”印章,须经局党组书记或受托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审核批准。
   (二)使用“永清县统计局”印章,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六)使用“永清县统计局财务专用章”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八、凡需加盖印章的文件、表册、会签件等文书材料,须由机关工作人员承办,不得承接外来人员直接用章。
  九、印章使用须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用印名称、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等,以供查考。
  十、禁止发放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查。事毕,要向印章管理人员说明使用情况,并交回尚未使用的空白信笺。
  十一、启用或停用、作废印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对于废旧印章,应当上缴颁发单位封存的按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应当自行销毁的必须经主要局领导审核批准,登记造册,并严格履行监销手续。
  十二、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根据造成的损失和情节严重程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参照本规定管理。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永清县统计局党组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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