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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统计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0-04-10
永清县统计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保障各项统计工作和调查任务的完成,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全部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勤俭办事的方针,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避免浪费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统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统一建账原则。凡是由国家、省、市统计局、县财政局拨付的款项、有关单位委托我局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其他资金,均由局财务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条  预算开支原则。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合理规范使用,不得超预算支出。每项开支须事先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权限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统一归口原则。局财务负责组织向省、市和县财政局编制申请预算和上报年终决算,报送有关财务、财政等方面的公文及报表。
第七条  逐级审批原则。经费开支须在经办人签名的基础上,根据开支审批权限,小额度资金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大额资金需依次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预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普查经费:指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人口、农业、经济、重大调查等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由国家和省、市统计局、县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的款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其经费的申请由局财务负责会同承担普查(调查)任务的科(室)共同办理。
第十条  专项经费:指经国家和省、市统计局、县财政部门核拨的,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统计任务的专项经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委托我局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及从其他部门(地方)自行争取的经费,由局机关统一安排使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拨款单位经费开支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列支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罚没等行政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向局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重大开支,须经局党组(扩大)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凡用于支付调查对象的费用、补贴等资金,发放时事先需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列出发放名单、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相关股队,由相关股队发放,本人实名签字,不得采取集中代领方式。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由财务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第十五条  工资、改革性补贴、劳务派遣人员的开支审批。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性补贴,每月由财务制表,经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开支,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派遣公司支付。实行改革性补贴人员,除国家、省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再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定期固定性费用开支的审批。局机关固定性费用开支,如电话费、水费、网费等以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按照相关手续审批后入账。
第十七条  如遇有特殊性质的经费开支项目审批,按本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审核
第十八条  报销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规定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销。
2、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报销,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的支出报销。
3、保证专款专用。各股(室)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和申请到的经费用途,合理安排支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票据凭证,方可予以报销。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2、报销票据内容填写要有单位全称、开票日期、品名、单价、数量,且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发票中未列明细项目的单据要附明细表。
3、报销票据上须有经办人、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大额资金报销票据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4、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公务出差要先行审批,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差旅费报销只限局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出差人员要真实,不得将无出差人员作为领取出差补贴的范围虚报冒领补贴,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票据凭证,不予报销。虽属于正规合法票据,但开支不合理、不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也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使用现金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账。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零星支出和差旅费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局财务统一归入报销人员的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报销期限。
1、报销人所持各种票据应及时报销。出差返回原则上应在10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使用支票的10日内返回支票存根和报销票据。
2、每年12月20日为会计核算截止日。为准确反映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凡属本年度的款项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销,12月20日后发生的票据,可于下年度6月底前报销。当年发生的未报销的票据,如无特殊情况,下年度不再报销。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范围。
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及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
2、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3、乘坐飞机出行,要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规定办理购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
省内310元以下,省外按中央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到市域以外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市属县(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县域内无伙食补助。
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九条  交通费。
1、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到市域以外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本市属县(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县域内无交通费补助。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得领取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条  报销管理。
1、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3、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4、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市内按20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5、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出差审批表、外出进行公务活动的文件或通知、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
 
第六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接待管理。办公室为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四条  规范接待。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按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用餐以自助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当地特色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安排工作餐不上酒水,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十六条  接待住宿。住宿费用严格按标准执行,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七条  接待审批。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明确审批流程,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接待费用。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各股(室)年度办公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提出申请,报办公室统一列入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由办公室按照市财政局、国家和省统计局有关政府采购办法,负责办理采购手续及相关事宜。凡无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购置。因特殊情况需零星购置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调拨(调配)、报废等事项,严格按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省、市统计局所属处(室)直接分发的设备,要及时向局财务申报,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第四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险和购油实行定点采购,其经费的结算要依据供需双方商定的核算办法,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大宗批量的普查设备(物资)购置等,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召开培训会议要严格执行《永清县培训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发放现金、礼品、纪念品和组织高消费娱乐及游览活动,不准到外地举办会议,无特殊情况和特殊审批,不准突破会议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永清县统计局党组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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