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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统计局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2-12-30
永清县统计局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县级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永清县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省统计局部署,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及时采集、更新相关信用信息,认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六条 信用档案是企业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总和,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由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数据核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采集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九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两个等级。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机构、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情形的,由香河县统计局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永清县统计局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十四条 永清县统计局对企业作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应当自作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间,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县统计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相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统计局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统计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收到申请的统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统计局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部门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部门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永清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清县统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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