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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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永清县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关于加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贯通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局主管领导和综合和核算股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负责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本局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局执行计划、预算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局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其他有关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时间及要求: 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基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下发审计通知书,收集资料,查看文件等 (二)实施阶段:查看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等,了解详细情况,做好取证记录。 (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照财经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审计报告。 第七条 本局对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予以充分运用,并作为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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