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永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机构:高新区 发布日期:2020-12-09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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