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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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对于机关车辆及各司法所警车的使用和管理,经局党组认真研究决定,警车在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的基础上,制定更加适宜本单位操作的使用管理制度。 1、机关公车包括警车及公务用车,用车时由用车科室自行协调司机,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主任申请,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安排具体负责车辆调度的人员,安排用车。 2、严禁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使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 3、凡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协调安排。 4、工作期间用车,用车申请人在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后领取钥匙,登记表上须有申请用车人及车辆调度人员签字,车辆使用完毕后,将钥匙交还办公室,办公室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留存。未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的,按公车私用处理。 5、值班期间用车,通知办公室主任后,可到门卫处领取车钥匙,由办公室主任通知门卫,用车人在“值班期间公车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后方可发放车钥匙,公车使用后要停在机关指定地点,及时将车钥匙交还门卫。未登记以公车私用处理。 6、车辆加油、修理由办公室负责。保持车辆整洁,状态良好,保证能按时出车。 7、办公室每月核实车辆里程,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 8、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9、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局机关指定地点。 10、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需经局长批准。 11、各司法所警车实行所长负责制,不准外借,不准用于与司法所无关的事物,确需用车,须提前向局长申请。司机由本所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参照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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