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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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公章使用,维护公章的严肃性,保证用章安全。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永清县司法局公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公章管理制度: 1.公章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坚决杜绝因公章管理使用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2.建立用章登记审批制度。做到用章经批准,盖章有登记,查询有记录。 3.公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非经批准不得用章”的原则,严格把关。 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代管;不得私自将公章交与他人或当事人使用,不准私自加盖公章。 5.严禁非本机关工作人员持件用章。 二、公章使用制度: 1.公章使用严格落实领导签字审批和登记制度,未经领导签字批准或未进行登记不得使用公章。 2.机关各科室工作中的业务报表及相关材料使用公章,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加盖。 3.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各类证件、证明、介绍信等非工作性证明文件以及因业务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的,需经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其它重大事项,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4.以局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各类文书,必须经主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5.因相关领导外出,经电话请示批准使用公章的,公章保管人负责于领导返回后进行补签。 三、严肃公章管理使用纪律 1.不准在空白证明、空白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签上加盖公章。 2.有关公章管理使用的登记薄和留存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遗漏。 3.公章管理人休假或因事外出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移交他人临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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