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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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结合机关办公楼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公楼等公共区域卫生要求 1、机关南北两栋办公楼每天由门卫负责清理走廊、楼梯、卫生间、洗澡间等公共区域卫生,需在上班时间前做好清扫。门卫负责引导机关车辆、外来车辆及自行车停放到指定地点,办公室负责督导。 2、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大厅的卫生由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每天上班后打扫,保持桌面物品摆放整齐,座椅放置有序,门窗、地面清洁,墙角无蜘蛛网。 3、两个会议室的卫生由办公室负责,应做到不定期打扫,确保常态保洁,随时备用。确保干净整洁。 会议室内张贴禁烟标识,劝导外来客人或与会人员不得吸烟。 4、食堂卫生包括操作间和餐厅卫生,由厨师负责,办公室负责监督,详细要求另有规定。 二、办公室内卫生要求 1、每位同志上班前要打扫好自己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保持办公桌整洁,下班后清理当天的垃圾。 2、办公室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办公室墙面、灯具、门窗等应保持无灰尘、蜘蛛网,墙面、门严禁张贴印刷品。 4、办公室地面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渣等垃圾。 5、各科室办公室内禁止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定期开展检查整改 1、卫生检查由卫生检查小组负责,卫生检查采取不定期随时检查。 2、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检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有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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