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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0-321/2020-07-12/16569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7-12文  号:(2020)42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7-12
 永清镇、街道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县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自身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永清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行为,统一补偿安置标准,维护被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清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永清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永清镇老行政区19个村街(一堡村、二堡村、三堡村、四堡村、东关村、西关村、南关厢村、北关村、东塔巷村、西塔巷村、朱家坟村、北园子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右奕营村、小西关村)、宿舍片区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建筑物及构筑物征收补偿等工作。
二、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永清镇政府、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基本原则
永清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依据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
1、凡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房屋的村(居)民(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可以实行产权置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户证载面积以外,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实际占用面积,由征收人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进行测量,经征收人、被征收人、测量单位和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确认后,该面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产权置换、征收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权利的面积依据,以下统称“核定面积”。
3、货币补偿标准
以回迁安置楼房综合成本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产权置换标准
按合法的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以“拆一补一”的标准进行产权置换,房屋用途不变。补偿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面积的差额处理:安置的面积小于户型面积的,每户可按回迁安置楼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0(含)平方米的不可分割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按综合市场价格购买不超过30平方米。
5、征收楼房标准
(1)在宅基地上建筑楼房的,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作为补偿面积,二层(含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1550元/㎡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2)在国有土地上建筑楼房的,以具备合法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合法的证载面积作为补偿面积计算补偿,不具备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的楼房,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作为补偿面积,二层(含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楼房是指砖混或钢结构,楼层间有贯通的梁柱。水泥预制活动房组装的楼房、彩钢接搭的楼房,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6、安置地点
由县政府统一进行回迁安置。
7、安置房的选择
本着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优先选择的原则,先选先得。每户可自选一套回迁房,其余回迁房采取公开抽签的方法选定。
8、安置房交付标准
(1)主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
(2)公共部分外墙:涂料;楼梯间:不锈钢扶手;楼梯间:首层花岗岩地面,其它楼层水泥地面,普通电梯。
(3)室内部分:卧室、客厅、厨房及卫生间为毛坯房,水泥地面;外窗为断桥铝窗,中空玻璃;照明为普通吊线白炽灯。
(4)配套设施:水、地暖、电、燃气管道入户;客厅、卧室预留电视、电话、网线接线孔。
9、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合法的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实行产权置换的过渡期暂定为30个月,每半年发放一次,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
(2)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的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计发。实行产权置换的发放2次,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
10、其他补助标准
(1)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挂机按每台120元计发;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实行产权置换的发放2次,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
(2)被征收人将宅基地、国有土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的,停业损失费用参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由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1、安置房配套费用的减免
(1)征收安置面积内的市政配套设施费、契税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不再承担;所选安置楼面积多于征收面积的配套费、契税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被征收房屋原来具有水、电、燃气的,在安置时可办理迁移,减免开口费。
(3)电视、电话、空调在征收时给予移机费用,安置时不再减免,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机或装机手续。
(4)安置楼的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2、其他事项
(1)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综合执法部门认定并进行拆除。
(2)按照本方案要求,相关工程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 7 日内完成搬迁,房屋由征收人组织统一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资规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县资规局依法注销。
六、其他事项
1、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合理安置、补偿,而被征收人仍不按时搬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阻扰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等证明文件,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被征收人应当主动退还征收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5、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被征收户(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执行期限暂定为1年,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相关解读:《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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