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20-321/2024-05-16/2767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4-05-16文  号:永政办〔2024〕16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16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至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永清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第三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县域统筹、分类实施、补齐短板、整合提升、创新赋能、融合发展的原则,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增强型”县域商业体系。2024年,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新建或改造至少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支持新建或改造10个乡镇商贸中心,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县城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等农村商业设施建设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县城改造提升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中高档商业基础设施,同时搭建数字平台,接入电子价签、溯源、结算等多种智能设备,提升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应用水平,吸引县域商贸、邮政、供销、物流、金融、旅游业态集聚,将县城打造成为县域消费升级的“排头兵”“领跑者”,推动消费业态集聚,满足县城居民大件、高端消费。到2024年底,要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2.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到乡镇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不同商品和服务实行分区经营,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电子收款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基础较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商贸中心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农资销售、物流配送、便民生活服务等功能,满足乡镇居民实用消费和一般生活服务需求。到2024年底,每个乡镇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的乡镇商贸中心。

  3.建设村级便民商店。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益农信息社运营商新建改造一批村级连锁商店。对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商业网店实施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满足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到2024年底,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的村级便民商店。

  4.引导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物流、快递、商贸流通等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业务联结等方式,向乡村延伸网络,发展数字化、连锁化经营,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鼓励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主体探索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加快培育一批产供销协同高效发展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引导至少1家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改造县级物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设施设备,开展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开放型服务。发挥邮政、供销基层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县建立物流管理信息共享系统。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乡镇物流中转站共建共享,提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完善农村物流末端网络,以便利店、夫妻店、邮政点、电商网点等为载体,建设改造一批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站,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到2024年,建成至少一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2.发展共同配送物流模式。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原则,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物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强货源、仓储、站点、车辆、人员、线路、信息等资源整合,推进物流统仓共配,创新发展智慧物流、众包物流、客货邮快融合等多种物流模式。有条件的县要加快推进物流配送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分拣、立体化仓储、机械化搬运等设施设备,积极应用射频技术、电子订货、信息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3.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继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积极发展品牌、物流、培训、金融、营销等服务,加强农村电商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整合,补齐农村电商短板,进一步完善县域电商设施网络,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改善县域商品供给渠道

  推动快销、食品、日化、金融、保险等相关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和服务,打破商品的地域价格限制,让农民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开展汽车下乡惠民促销活动,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农村居民消费给予补贴,提振农村汽车消费市场。开展家电下乡及以旧换新,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农村居民对高新技术家电产品消费。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促进家具家装消费。推动部分便民市场提档升级,具备大众餐饮、代收代缴、补衣缝纫、便民维修等基本服务功能,选择增加托管服务、便民药店、快递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文化旅游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互联网+”智慧型功能中3项以上便民服务功能。壮大农村电商消费网络,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在确保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指标要求后,方可增加对“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项目的支持建设。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净菜加工集配中心,提升蔬菜等农产品上行动能和商品化率。

  (五)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给

  鼓励有实力的农资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合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服务网络优势,加快建设农资区域配送中心。鼓励乡镇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农技培训、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优化农村生活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

  四、重点工作

  (一)改造乡镇商贸中心

  为解决我县乡镇商贸中心数量少、覆盖率低的商业现状,对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对10个乡镇的商贸中心进行提升改造,乡镇覆盖率达到100%。改善乡镇商贸市场面貌,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满足乡镇居民一般生活消费服务需求。

  (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对照商务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至少改造或新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个,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域内龙头快递物流企业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建立完善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运营机制,提高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

  五、项目建设

  (一)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推进。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确保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指标要求后,方可增加对“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项目的支持建设,“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项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1.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2.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3.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建设内容

  项目的建设期(即:有效投资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增强型”乡镇商贸中心标准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包括:(1)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自营部分实行统一结算;(2)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3)室内温控、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4)配备休闲娱乐设施、固定停车场等;(5)除了提供包括果蔬肉蛋奶、食品、洗护用品、日用百货等商品零售,满足乡镇居民日常、实用型消费,还可以提供小家电、服装、鞋帽、家纺等商品销售;(6)除了可以提供餐饮、理发等基本生活服务,还可以提供维修、洗衣、修鞋、快递收发、农产品收购等便民服务,具备休闲、娱乐、亲子、生活服务等功能,以及具备简易仓储配送功能,发布线上线下生活服务信息。

  2.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增强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1)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2)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进行改造(场地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3)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冷链物流车辆;(4)建立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或快递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与项目承办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采购商、配送网点进销存信息的互联互通;(5)可以提供物流快递件的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服务,配送至城区和主要的乡镇村;(6)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开发、非排他服务;(7)对有条件的乡镇、村物流或快件吞吐总量占比力争达到40%以上,快递配送从县到村、从村到县不超过2日;(8)采取统仓共配等物流整合模式,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的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9)提供平台交易、运输监控、支付结算、大数据分析等全链条服务;(10)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自动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加强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终端信息建设。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5月底前)

  对全县商贸流通、电商、物流等基础设施及产业基础情况商业发展现状等开展全面调研摸底,制定《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成立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横向联动、纵向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等相关制度。

  (二)启动阶段(2024年6月)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企业申报、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利用新闻、网络、广播等各类媒体渠道,大力宣传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相关政策、重要意义等,营造良好的行动氛围。

  (三)实施阶段(2024年7月—9月)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建设标准,全面实施项目建设工作,定期向县发改局反馈工作进度。县发改局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项目跟踪检查,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的全程动态跟踪和监管,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建立项目工作台账,抓好责任落实。

  (四)验收阶段(2024年10月—12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验收评估办法和标准。

  建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验、核对资料、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完工项目建设实施验收,出具投资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公示验收评估结果,并据此拨付支持资金。验收情况报市商务局进行复核。

  (五)整改与提升阶段(2025年1月—2025年12月)

  针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整改提升。

  持续跟踪项目后期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查漏补缺,全面总结提升,提炼本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持续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商业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总体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

  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积极投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县域商业注入新的发展动能。一是加大财政投入。聚焦农产品上行和消费品、农用物资下行两条主线,加强各类政策整合,将农村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电子商务发展、邮政快递下乡进村、末端物流整合等纳入财政重点支持范畴,突出政策的导向性,助力农村商业发展。二是强化金融赋能。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融资模式,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设计更多适宜的金融产品,助力县域商业发展。三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促进农村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有关下放审批权限和清理乱收费各项规定,继续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网络和品种,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给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用地支持政策,降低农村流通载体建设成本。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督导考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监督检查相关要求,根据年度目标和任务,及时督导检查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强化工作督办问责,确保重点工作落地落实。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分解目标、压实责任、量化考核,确保完成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布

  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列入我县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工作信息,可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开展情况,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承办企业须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在依法保护企业信息权益和安全前提下,妥善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公开,自觉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

  附件:1.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3.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4.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制度

  6.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附件1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统筹协调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石枫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郑涛永清镇镇长

  武若愚后奕镇镇长

  杨奕辰里澜城镇镇长

  刘振刚别古庄镇镇长

  张铮韩村镇镇长

  刘军刘街乡乡长

  王振国三圣口乡乡长

  蔡昭一龙虎庄乡乡长

  史宗强曹家务乡乡长

  李刚管家务乡乡长

  王文彬县发改局副局长

  金秀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宋贺菊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文彬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日常工作。

  附件2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审议重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督促、检查、反馈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工作;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分析提出建议方案并报告领导小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协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由县发改局代章,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不另发文通知。

  附件3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经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分析提出建议方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我县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向县发改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各阶段建设目标、项目总投资及分类明细预算、资金筹措渠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等。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七条支持项目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增补项目,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对存在客观合理原因,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验收。对通过验收项目,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对预拨付支持资金进行清算后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如整改后项目仍未通过验收,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并收回预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条按照商务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牵头开展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并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绩效评价。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严格落实月度报告制度,自项目纳入支持计划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县发改局报告项目上月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相关情况,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引入审计、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况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在当年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河北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条县发改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科学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新建或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到乡镇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优化经营环境,丰富居民消费供给。支持在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打造乡镇商业聚集区,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地拆迁、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第七条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其中,单个乡镇商贸中心最高支持80万元,单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限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专项资金仅对该期间发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进行支持。对存在客观合理原因,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延长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有效投资进行支持。

  第十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对经评审和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付部分支持资金。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可根据项目申报投资额预拨付计划支持资金的30%;对未验收项目,如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或有明确标准,经县发改局审核后,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建设进度预拨付相应比例的支持资金,但预拨付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支持金额的80%。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骗补”“套补”,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审核项目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况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并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在当年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经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发改局为项目日常监管的牵头单位,负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导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县发改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配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

  第四条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评估建设内容合规性,确保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方向不偏离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三)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规避现金支付、无发票支付、无合同支付等财务不规范情况,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的投资;

  (四)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档案资料。

  第六条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严格落实月度报告制度,自项目纳入支持计划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县发改局报告项目上月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十条对日常监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永清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评审,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验收材料,经对材料初步验收通过后,县发改局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适时组织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3.项目自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在补齐县域商业设施短板、促进消费、整合资源等方面,如何支撑县域商业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证明或说明材料;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项目投资明细表,附采购合同、招标比价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发票、付款凭证等;

  5.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

  6.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二)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开展工程造价评审和财务审计,出具相关报告。重点审核投资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核减价格虚高、以旧充新、账实不符、真实性无法核实等的投资。

  (三)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结合造价评审和审计结论,进一步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进度、运行情况、成效情况等,出具验收意见。

  (四)领导小组对第三方机构验收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条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已全部建成完工,相关投资真实有效,已发挥较好成效或预期成效明显的,视为验收合格。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

  (二)项目建设尚未完工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造假或严重失真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纠纷),尚未解决和影响结果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当年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的,则取消对项目的支持,已经预拨付该项目的支持资金须全额退回。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永清县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