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313-324/2023-07-28/16518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07-28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7-28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和载体 全社会 特定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对象 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3  领导简历 1.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职务       
   3.工作分工       
4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5  下属单位 1.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6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7 双随机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工作计划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一公开  2.抽查事项清音单       
   3.检查人员名录库       
   4.抽查结果       
8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9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预公开 1.对重大决策或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决策背景或起草说明       
10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11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12  行业部门文件 以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国家或农业农村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13  政策解读 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14  规范性文件 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清理信息        
15 政策文件 回应关切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及时公开 ■政府网站 √  √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16  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公众参与事项方式       
   3.公众参与事项渠道       
17  咨询、投诉 1.局长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举报、建议 2.投诉举报电话       
   3.网民留言选登       
   4.回复选登       
18  新闻发布会 1.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新闻发布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及时公开 ■政府网站 √  √ 
   2.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19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0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21  责任事项 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农业发展规划、农村改革、农村合作经济、农业产业化、市场与信息化、科技教育、农业项目监督、农田建设管理、种植业、特色产业、畜牧业、兽医、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渔业、渔政、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广播电视    
22 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共10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信用石家庄 √  √ 办理
结果
          
23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共199项)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等行为的处罚;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对畜禽贩运企业或个人未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对收购私宰畜禽肉品的处罚;对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的处罚;对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畜禽入厂(点)时,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未回收保存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对屠宰的动物未按批次和规定比例进行违禁物质自检的处罚;对无固定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水源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无防疫、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设备;无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未在当地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处罚;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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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事项办理
(行政强制) (共22项)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进行代履行免疫;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进行代履行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不消毒的进行代履行消毒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的行政强制。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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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事项办理
(行政裁决)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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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共12项)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水产苗种质量监督检验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活动的检查;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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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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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事项办理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办理
 (行政奖励)         结果
30 事项办理 (共3项)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派驻官方兽医。 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办理
 (其他)         结果
31 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共25项)农业节水服务;肥料和土壤检测;农业技术指导服务;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农作物病虫情报;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发生流行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动物疫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农机新技术服务咨询;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农机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下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发布;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服务;渔业安全生产宣传。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评价信息,每类事项的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  √ 办理
结果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及时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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