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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13-324/2021-01-29/167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2021-01-29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机构: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01-29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促进投资落地、项目开工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63号)、许勤省长在省委九届十次全会上关于“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讲话精神和《廊坊市“三创四建”活动协调推进小组印发<2020年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廊三创四建〔2020〕8号),借鉴试点地区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结合我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企业投资项目指《永清县投资类项目承诺制负面清单》(见附件1)以外,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等领域的企业投资类项目。投资规模要求重大产业项目5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1亿元以上,项目单位取得供地计划并完成土地组卷后,在永清县级审批权限内,竣工验收前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均属承诺制改革范围。
在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实施之前,县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定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会议纪要为准),不具备城乡规划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相关乡镇出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后,适用本意见。按中央、省、市要求执行“一会三函”制度的重大项目,按“一会三函”要求执行。
有下列情形的,不实行承诺制改革:
(一)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审批或备案的;
(二)须由市级以上审批部门进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的;
(三)项目备案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
(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不具备规划条件的;
(五)项目单位不同意以承诺方式办理的;
(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基本要求
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企”的方针,企业在依法获得用地,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并承担相应后果,实行“先建后验”。
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事后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政府服务,建立企业承诺、承诺公示、联合验收、信用评价、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工作制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单位自主提出申请后,行政审批局将承诺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审批条件、标准和要求等,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二是项目单位按照行政审批局告知的要求作出承诺,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按照承诺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三是行政审批局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及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四是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一)行政审批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该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项目单位应提交各类材料的目录、方式及期限;
4、项目单位获得项目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项目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6、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二)项目单位承诺的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承诺对主管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
2、项目单位承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
3、项目单位承诺自项目公示日期起30日内进行开工建设,180日内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前置资料,到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审批证件;
4、项目单位承诺在施工建设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过程中出现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三)项目审查公示的主要内容
行政审批局要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审查把关,有必要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参与的,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无异议的,及时出具《承诺制项目公示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相关部门监管主要内容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点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在建过程中,重点监管项目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施工建设。在项目整体竣工后,重点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四、工作流程
按照“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以承诺为核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示为保障,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办事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出承诺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实施承诺制改革的范围和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向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履行告知承诺手续。
(二)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局作为推行审批承诺制主体部门,履行一次性全面告知服务职能,向项目单位提供承诺事项内容、标准及要求的统一格式。项目单位承诺内容涉及其它保留相应审批职能部门的,相应部门在本意见实施1个月内,将企业应承诺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形成统一格式,交付审批局(政策法规股、住建交通股),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将承诺事项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递交承诺文件。项目单位在充分知晓《承诺制项目承诺书》的前提下,愿意作出承诺的,签署承诺书递交行政审批局。
(四)项目实行承诺制公示。行政审批局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规定形式的项目承诺书后,对符合承诺制条件的,准予项目单位开展承诺工作,出具《承诺制项目公示单》;并将承诺书和公示单向社会公示。获批实行承诺制开工的项目名单3日内报备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相关部门作出服务承诺。行政审批局出具承诺项目公示单后,要将承诺公示开工的项目名单报备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发统一格式的部门服务承诺书,由相关单位承诺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公示单一起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同时报备项目评审委员会。
(六)项目单位自主依法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取得《承诺制项目公示单》后,即可依法自主开展工程设计及相关评审,直至开工建设。获准承诺开工的项目单位有义务及时向相关监管单位报备相关信息和数据,为项目最终验收、补齐手续做好准备;有义务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实时报送投资和建设进度。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项目开工建设前,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审查项目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前期工作,审查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对达到要求的,及时换发正规证照,促进项目建设;对未达到要求的,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业务指导,直至达到开工建设条件。工程施工建设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有关专家,重点监督项目是否依法依规施工建设,以指导服务为主、停工整改为辅,确保相关建设规范落地。
承诺项目实行联合验收。承诺制项目竣工后,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由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局申请联合验收,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单位工程内容进行联合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相应验收手续;未达到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指导帮助达到验收标准。
(九)项目单位及时完善项目建设手续。项目单位承诺获准自主设计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进场施工,180日内完成正规建设手续的补正完善,相关部门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项目单位未履行承诺,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一律不得投产。项目单位在公示30日内未进行开工建设的,由行政审批局将承诺公示单收回并作废,项目单位在永清县域内不能再实行承诺制;在公示180日内未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前置资料,并未办理正式审批证件的,由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项目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30日内仍未办理正式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局将项目单位报县政府信用办公室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由相关部门列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项目单位诚信档案。
(二)实行承诺制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实施承诺制建设的项目单位,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上手,积极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标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相关手续。
(三)建立服务效能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推行“1236”暖企工作模式,县委书记、政府县长、纪监委书记开通投诉受理电话;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加强对项目建设服务效能的监督检查,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在全县予以通报;县纪监委要加大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力度,确保企业投资类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取得实际成效。
(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协调联动工作意识,立足自身服务职能,力行承诺制改革,根据承诺制管理的具体审批事项,制定本单位审批事项的承诺内容和标准等范本,结合“绿色通道、容缺预审、限时办结、无偿代办”等项目服务机制,加快完善“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协调配套的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促进项目早开工、投资早落地。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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