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㈥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3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5 |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