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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民政局机构职能

发表日期:2020-09-17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5]52号)和县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15]99号)精神,设立永清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宣传及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县社会组织有关财务、收费具体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年检及县直单位、驻永清中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管理;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及史料收集、整理、编纂工作;负责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

(四)负责复退军人、退役伤残士兵、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理全县城乡低保信访举报;负责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负责指导各乡镇城乡低保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承担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查核灾情;负责筹集、接收、管理及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八)研究拟定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村委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依法查处非法婚姻;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地名规划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及地名资料的编纂和审定;负责县、乡际边界勘定及争议调处。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负责县域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及扶持保护政策;拟定全县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认定及宏观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孤儿权益的保障及孤儿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殡葬事务管理;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负责统计全县民政事业指标;负责审计各项业务专款。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永清县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公文运转、信息调研、档案管理、信访稳定、督察督办、机要保密及会务、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民政工作业务考核。

(二)财务审计股

负责编制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和基建管理及内部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编制和申报全县年度民政事业费支出预算及全县民政部门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负责民政系统统计汇总及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优抚股

拟定全县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全县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审查、申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对残疾军人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属)的抚恤工作;督导有关部门落实承办伤残等级的调整申报及伤残抚恤工作;督导有关部门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负责对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股(永清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指导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征兵命令控制城乡征集比例;负责中省、县直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部队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策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县军休所建设。

(五)社会救助股

负责对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调度及保障人员与保障标准的审核、调查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申请、筹措、发放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的解释以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承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分配和监管,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承担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救灾股

拟定全县救灾工作相关政策;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及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负责自然灾害的查核工作;负责组织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承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县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承担县救灾捐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全县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推进村务公开;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社区建设工作。承担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及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乡镇、县街道办事处的建立、合并、撤销、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县、乡(镇)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和地名标准化处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县、乡级边界争议;负责城区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地名档案的建立和地名图书的编纂出版。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制订全县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福利资金的提取管理及电脑福利彩票网络销售的管理工作;指导福利企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等工作;负责对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进行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及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全县孤儿保障及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婚姻,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十)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考核、审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跨县社会团体、跨区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有关复议工作。

(十一)老龄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内设机构职责为本部门职责的细化和分解,其履行应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规定的范围内。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