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发表日期:2023-08-10
根据《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廊办字[2015]52号)和县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15]99号)精神,设立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永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永清县地震局、永清县支援油田铁路建设办公室、永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经济方针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业、建设机械制造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程序的执行;管理监督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规范和综合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投资结算指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负责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使用。
(四)指导全县乡村的建设工作,推动全县村镇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五)负责全县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建筑机械和城建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查批报工作;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建筑技术市场。
(六)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在县职改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行业专业职称评定;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老城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工作。
(八)负责城区主、便道路和污水管网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工程;参与或制定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九)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修订完善县级人民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战时组织指挥全县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十)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负责推广建筑节能新产品。
(十一)综合管理全县城镇建设抗震防灾及工业与民用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宣传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上级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县房地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检查。
(十四)负责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及全县有关政策文件的制定;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行业管理、行业统计;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小区的创优达标申报的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城镇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理工作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的产权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登记、变更登记及发证工作;负责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和产籍档案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房产的继承、拍卖、典当、赠与、交换、转让、析产等过户手续的办理及房产交易服务;负责全县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普通限价商品房加货币补贴管理或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事宜。
(十七)负责《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县房产企业协会工作。
(十八)负责我县城市棚户区(危漏住宅区)改造相关政策的规定;负责落实省、市棚户区(危漏住宅区)改造相关政策;负责我县城市棚户区(危漏住宅区)居民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编制我县城市棚户区(危漏住宅区)改造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棚户区项目招投标、拆迁成本审定、改造项目评审报批等项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和改造优惠政策;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资料管理。
(十九)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经济方针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业、建设机械制造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十)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十一)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程序的执行;管理监督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规范和综合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投资结算指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负责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使用。
(二十二)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在县职改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行业专业职称评定;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工程;参与或制定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二十五)负责宣传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抓好县域内的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经营许可的审核、申报、人员上岗培训,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负责推广建筑节能新产品。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