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依据(2021年)
发表日期:2022-08-19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依据 | ||||||||
序号 | 法律法规 | 案 由 | 法律依据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第15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4项 | ||||
2 |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第15条第2款 | 第58条第1款第4项 | |||||
3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第16条第1款第2项 | 第60条第1款第1项 | |||||
4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第16条第1款第2项 | 第60条第1款第1项 | |||||
5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 |||||
6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 |||||
7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 |||||
8 |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 |||||
9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 |||||
10 | 占用防火间距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 |||||
11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 |||||
12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第28条 | 第60条第1款第6项 | |||||
13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第16条第1款第5项 | 第60条第1款第7项 | |||||
14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第19条第1款 | 第61条第1款 | |||||
15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第19条第1款 | 第61条第1款 | |||||
16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第19条第2款 | 第61条第2款 | |||||
17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第21条第1款 | 第63条第1项 | |||||
18 |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 第21条第1款 | 第63条第2项 | |||||
19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第21条第1款 | 第63条第2项 | |||||
20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第21条第1款、第2款 | 第64条第1项 | |||||
21 | 过失引起火灾 | 第5条 | 第64条第2项 | |||||
22 |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 第44条第1款 | 第64条第3项 | |||||
23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 第64条第4项 | ||||||
24 |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第45条 | 第64条第4项 | |||||
25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第51条第2款 | 第64条第5项 | |||||
26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第54条 | 第64条第6项 | |||||
27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第24条第1款 | 第65条第2款 | |||||
28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
29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
30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
31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 | 第27条第2款 | 第66条 | |||||
32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第44条第2款 | 第68条 | |||||
3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 第34条 | 第69条第1款、第2款 | |||||
34 | 《河北省消防条例》 | 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周围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 | 第22条第2款 | 第55条第2项 | ||||
35 | 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 第17条第2款 | 第55条第3项 | |||||
36 | 违反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 | 第11-26条(无第11-26条具体违法行为时可适用第10条) | 第56条第1款 | |||||
37 | 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 第20条第1款 | 第57条 | |||||
38 |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 第21条第2款 | 第58条第1项 | |||||
39 |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电气防火检测 | 第25条第2款 | 第58条第2项 | |||||
40 | 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 | 第23条第2款 | 第60条 | |||||
41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第19条第1款 | 第36条第2款 | ||||
42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第40条 | 第46条第3项 | ||||
43 |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 | 第28条第1款 | 第47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 | |||||
44 |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第37条第5项 | 第47条第1款第5项 | |||||
45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第30条第2款 | 第47条第1款第6项 | |||||
46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 第29条、第30条第1款 | 第48条第1项 | |||||
47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 第31条第1款 | 第48条第2项 | |||||
48 |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第30条第1款 | 第48条第3项 | |||||
49 |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 | 第28条第2款、第33条 | 第48条第4项 | |||||
50 | 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24条第1款 | 第48条第5项 | |||||
51 |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第34条 | 第48条第6项 | |||||
52 |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 | 第27条 | 第50条第1款第1项 | |||||
53 |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 第27条 | 第50条第1款第2项 | |||||
54 |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第31条第2款 | 第50条第2款 | |||||
55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第11条 | 第49条 | ||||
5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第11条 | 第50条 | |||||
5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第8条 | 第51条 | |||||
58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第23条 | 第51条 | |||||
59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第22条 | 第52条 | |||||
60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第30条 | 第53条 | |||||
61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 第30条 | 第54条 | |||||
62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第30条 | 第54条 | |||||
63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第30条 | 第54条 | |||||
64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第30条 | 第55条第1项 | |||||
65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 第30条 | 第55条第2项 | |||||
66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第30条 | 第55条第3项 | |||||
67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第30条 | 第55条第3项 | |||||
68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 第15条 | 第47条第1项 | ||||
69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第15条 | 第47条第1项 | |||||
70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 第21条第1款 | 第47条第2项 | |||||
71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第21条第1款 | 第47条第2项 | |||||
72 |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 第19条第1款 | 第47条第3项 | |||||
73 | (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第19条第1款 | 第47条第3项 | |||||
74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 第26条第1款 | 第47条第4项 | |||||
75 |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第26条第2款 | 第47条第4项 | |||||
76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第27条 | 第47条第5项 | |||||
77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第32条第2款 | 第47条第6项 | |||||
78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第37条第1款 | 第47条第7项 | |||||
救济途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依据(临时查封) | ||||||||
依据 | 内容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 |||||||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 ||||||||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
救济途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