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卫计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2017-08-29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体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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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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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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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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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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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卫生监督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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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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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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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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