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办法2016
发表日期:2017-09-06
永政办〔2017〕148号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县直各部门:
现将《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是由县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荣誉奖。
第三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本届表彰获奖作品40件,优秀组织奖6个,同时表彰各辅导教师,授予县“优秀科技辅导员”称号。
第五条 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县委、县政府盖章的荣誉证书,并颁发奖品。
第六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对象主要为全县在校中小学学生。
第七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和优良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成绩优秀,热爱科学,对科学探索具有浓厚兴趣,踊跃参加科技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参评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实践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第八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县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协、县教育局、团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协、县教育局、团县委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普及部,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由熟悉此项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推荐工作由县科协会同县教育局、团县委等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报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复核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报县政府进行审批,确定本学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骗取荣誉的,取销所获荣誉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划拨县科协使用。
第十六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工作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评选。
第十七条 《永清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胜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