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集体产权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8-08-27
永清县集体产权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省市要求和《永清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制定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一、职责任务
第一条 集体产权卫生室(以下简称集体卫生室)工作任务及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为村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1)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
(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9)完成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资产管理
第二条 集体卫生室是公益性非营利医疗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集体所有,列入卫生院国有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村卫生室用房。
第三条 村医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集体卫生室房屋。集体卫生室各项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村医负责维修。如遇自然灾害或日常维护由村委会负责。
第四条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一律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计造册,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自行购置的器械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第五条 乡村医生因身体原因或考核不合格退出时,乡镇卫生院应对房屋进行验收,有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责令村医自行予以恢复,拒不执行的,由卫生院负责恢复,费用从乡村医生工资中扣除。
三、人员管理
第六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乡村医生的聘用在现有乡村医生中择优聘用。
第七条 集体产权卫生室村医聘用程序:
1、推选:一村一个以上的卫生室,由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照村卫生室的职责与任务,推选确定村医作为进驻集体产权卫生室的候选人;白点村的村街由乡镇政府、卫生院及村委会共同研究从本辖区内村医调剂解决。确保一村一室纳入一体化管理,少数超过2000口人以上的村酌情增加。
2、考试:委托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机构命题,组织拟进驻集体产权卫生室的候选人参加全县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公共卫生知识,重点人群管理程序,常见病、多发病诊断与治疗,基层急救知识等。
3、审核:村委会讨论确定后报辖区卫生院和乡政府,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村医执业资格的审定、医疗技术水平的认定;乡镇政府负责对村医医德医风的考核。
4、聘用:审核通过后,由卫生院填写汇总表报县卫生局备案,卫生局签发聘书,聘期三年。
集体产权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超龄退岗制,男性年满65岁、女性60岁应解聘退岗,停止执业活动。超龄退岗后对部分身体好、业务素质好或确有专长富有影响的乡村医生,可视情返聘,实行分年聘用,但最长聘期不能超过5年。
5、考核: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等。
四、业务管理
第八条 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进行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后,药品由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配送。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1至2次乡村医生业务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不得进行家庭接生。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制度职责、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村卫生室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类精神药品。
五、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4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县政府应当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第十六条 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不低于50%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其中,省、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制定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至少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2次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培训内容应包含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等。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作为向其发放各项补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