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9号
发表日期:2019-03-10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被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复予以实施。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我县制定了《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
实施办法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永清县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批复》冀人社字﹝2019﹞17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为全面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步骤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报阶段
1、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区、办),按照《批复》精神,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被征地农民登记造册。同时,被征地农民本人提交《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和《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增减变化表》。以上材料经乡镇(区、办)整理后,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地年份、批次及乡镇(区、办)提供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对相关参保材料加盖公章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属县政府行为征地未获得批地手续的地块。所在乡镇(区、办)参照上述规定调查。用地单位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立项手续或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乡镇(区、办)上报材料,测量用地单位土地实际使用面积,并出具土地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一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核实公示阶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结果后,打印公示材料,转交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区、办)和村委会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公示材料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测算参保阶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根据《批复》规定测算参保补贴,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划拨至被征地农民农保个人账户,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对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为依据报销,参保补贴报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相关政策
(一)建立预储金制度
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时,除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外,还应一次性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缴纳预储金,完全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或所承担长寿风险。缴纳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本着尊重历史,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暂未获得征地报批手续,但是具有规划书和政府工作纪要,且针对农民已全部赔偿到位的地块。被征地农民参保费用从预储金中列支。获得报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障费账户拨款偿还预储金账户。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
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
3、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4、个人行为土地出租,按年享受租金的。
5、本《办法》实施时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6、由于户口转移造成人均耕地不高于0.5亩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范围内的。
(三)出嫁女、现役军人和毕业生参保办法
1、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补贴。
2、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县,毕业后户口落户在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应享受相应的政府参保补贴。
3、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不缴费,服役期满后回到原籍务农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参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 、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补贴年限减去在单位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资金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解决,参保人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即《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缴费期结束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应补贴的款项打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卡或社保卡。
四、以后年度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五、本办法由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1、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申请
2、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
3、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增减变化表
附件1
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个 人 申 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村村民。
身份证号:
按照《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规定,自愿选择参加(选定后按手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次选定不在更改。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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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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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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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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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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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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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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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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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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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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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批次或用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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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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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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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 |
现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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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自愿选择参加 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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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街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园区)国土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园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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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情况属实,本人自愿选择参加 保险,不再更改,准予参保。
人社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本人档案,人社部门留存。
附件3
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增减变化表
村街: 被征地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姓名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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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 份 证 号 |
增减人口 |
就业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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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增减原因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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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乡镇(园区)国土所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注:增减原因可选择:出生、结婚、出嫁、去逝、迁入、迁出、上学、参军等。
本表一式三份,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
相关报道:我县出台《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