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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3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廊政办字〔2023〕3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县行政审批局组织修订编制了《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许可清单,及时调整公布。

  (一)严格清单编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编制调整公布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禀赋、事项承接、事权下放等情况,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化管理,不得超出清单范围。10月20日前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做好实施规范的衔接编制。

  (二)实施清单动态化管理。按照省级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的调整,及时跟进衔接,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清单动态调整不及时,造成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向县审改办作出书面说明。针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承接难度较大、办理不顺畅、社会反映不理想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推进各类清单衔接。以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基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编制牵头部门要及时调整衔接,确保全县各类清单“输出同源”。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相关单位要主动与各专项清单牵头部门对接,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各专项清单牵头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确保清单的准确性。

  二、加强事项管理,全面规范实施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对外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违规设置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二)调整办事指南。2023年10月20日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审核通过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更新完善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通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向社会公开。本次事项清单调整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在事项管理平台中补充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网办地址等相关要素,形成准确完整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本次事项清单调整取消或转为其他类型行政权力的,要按照省统一要求落实到位。

  (三)畅通监督渠道。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等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审管衔接,强化监督检查

  (一)厘清审管边界。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落实监管职责,已经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局为审批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未划转行政审批局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批主体和监管主体;对多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联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综合监管。

  (二)加强审管衔接。县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无缝衔接工作机制,根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边界,从根本上杜绝职责交叉,做到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议事协调、信息推送、材料移交、书面发函等方式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有效衔接。县行政审批局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审批信息同步推送至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

  (三)完善监管措施。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等,衔接制定本级本部门监管规范,并对外公布。对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层级、责任部门、规则标准及监管措施等要素,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好”,坚决杜绝因监管缺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附件: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附件 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xls
附件 永清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 (76.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