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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38-341/2024-10-23/29169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10-23文  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永清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11号)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不断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谷物烘干机、挤奶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含),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青饲料收获机报废年限为12年(含),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农机维修企业出具证明,证实机具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维修成本高的、或安全隐患大的、或故障率高的(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见附表1)执行,除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按调整前的报废标准(冀农财发〔2024〕11号)执行;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冀农财发〔2024〕12号)执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2024年,围绕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统筹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以上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
五、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确定
回收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名单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社;
2、存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喷号设备、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
3、建立报废农机回收档案,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备份的电子档案和数据库,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拆解企业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确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拆解企业名单备案后,在“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确定为拆解企业的,同时具备回收企业资格。拆解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拆解工作。拆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拆解人员。应具有专业拆解处置人员2人以上,其专业能力应能达到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2、场地建设。报废农业机械拆解作业场地应有独立的拆解区、产品及拆解后物料储存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料储存控制区等功能区,功能区场地面积应与拆解能力相匹配。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0㎡,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储存场地)面积不低于1400㎡。拆解区、产品及拆解后物料储存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储存控制区功能设计符合拆解能力,标识明显,具有防风、防雨和防雷功能。拆解车间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通风、光线良好,地面硬化且防渗漏,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场地建设应包含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处置场所,应对污水进行无害处理,污水、清水做好分流,拆解车间消防设施齐全,应有足够的安全通道、紧急照明及疏散标识。拆解区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三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拆解时存在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应做好导流和无害处理。拆解企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址合理。
3、设备设施。报废农业机械拆解企业宜配备达标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机械拆解线,称重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剪断设备、挤压设备、切割设备、破碎设备、专用容器等。在排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物品时、应使用专用处理设备,且工作环境安全可靠,防爆等级符合标准要求,危险拆解工位增加智能化工艺装备,实现无人自动拆解。应具备环保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废液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专用制冷液收集容器、蓄电池/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等专用收集容器。应具备电脑、拍照设备和监控设备。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定期维护保养、更新。应具有安全管理制度,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拆解场地内应设置安全标志。
4、信息管理。在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及主要总成解体销毁过程中,至少对回收确认、零部件拆解、对机体等零部件拆分或压扁破碎3个环节进行录像监控,应剪辑保留10秒以上的重要时段视频资料进行存档,同时拍摄(或截图)机体解体销毁前、中、后的照片各1张。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报废的农业机械逐台登记;记录农业机械和所有者信息,信息主要包括:机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适用时)、品牌型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数量/重量和流向等,并做好标识,处理批次和拆解数量与重量应统一;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备份的电子档案和数据库,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明原件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其中,对牌证齐全的,要核对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核对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核对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见附件2)。回收企业核对信息一致后,在报废农机主要总成喷涂编号,向机主出具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并建立回收档案,留存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喷涂编号照片、铭牌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回收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于1个月内将报废农机交售给拆解企业,并提供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废农机主要总成喷涂编号照片、《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拆解企业对机主和机具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受理;信息一致的,向回收企业发放2联《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见附件4)。回收企业应将《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回收企业存查联放入机主回收档案,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查联。拆解企业应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及时拆解报废农机,系统上传相关影像资料,留存能体现农机拆解全过程有关资料。从回收企业交售报废农机之日起,拆解企业拆解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拆解企业直接回收报废农机的,报废旧机过程不变,回收拆解各类表不变、档案合并。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附件5)到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不超过上年农机购置补贴各类机具数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各类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上限,并于每年1月份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回收、拆解企业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年度检查;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举措,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方案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同时《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永清县财政局 永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永财发〔2021〕1号)和《永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新增永清县鸿源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承接农机报废更新拆解工作的通知》(永农机〔2021〕8号)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维修企业证明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
5、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     永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清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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