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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18-04-17

为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限制高强度、高密度开发建设和超高建筑项目的要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设绿色、人文的宜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

二、适用标准

以开发企业8%的利润率作为测算容积率的指标。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突破2.0。容积率在2.0及以内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法定程序实施建设。对于容积率2.0不能满足规定利润要求的,依据本办法组织测算,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容积率指标。

三、部门分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于需要测算确定容积率指标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分别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函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收函后,经审查,确需测算容积率的,向县政府报请测算容积率的请示。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建设局报送容积率测算基础资料,启动旧城或城中村改造容积率测算工作。

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提供改造范围、土地面积、拆迁量、拆迁补偿面积、拆迁安置费用等基础数据报县建设局。

国土资源局出具至测算时间以前一年来项目周边已出让地块用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和每亩土地出让单价等资料报县建设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至测算时间以前一年来商品房销售项目名称、位置、建设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销售平均价格等资料报县建设局。

税务及金融机构依据政策出具税率、贷款利率等材料报送县建设局。

县建设局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同时撰写招标文件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依法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招标工作。

经招标确定测算机构后,县建设局与测算机构签订容积率测算委托协议,启动容积率测算工作。

容积率测算完成后,测算机构制作容积率测算报告报县建设局,经县建设局审查后,将测算报告提交县政府。

四、其他事项

原规划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议,容积率指标超出本办法规定的2.0,且仍有部分区域未实施改造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实施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原规划方案已通过县规委会审议,改造项目至今未实施,容积率指标超出本办法规定的2.0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一律作废,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