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19-03-12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一、实施步骤。实施步骤中分为三个阶段:申报阶段、公示阶段和测算阶段。
一是申报阶段。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流程逐步申请,村街、乡镇、县直部门分别把关。二是公示阶段。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测算参保阶段。由县级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测算和填报。
二、相关政策。相关政策包括建立预储金制度、不享受参保补贴人员和出嫁女、现役军人和毕业生参保办法。
一是建立预储金制度。由于对我县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进行了测算,尤其是长寿风险的测算。为避免我县资金不足,特设立预储金制度。二是不享受参保补贴人员是列举了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三是出嫁女、现役军人和毕业生参保办法。对特殊人员进行了全方位的照顾。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是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后的具体情况。
四、规定了以后年度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五、本办法由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