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关于进一步简化高校毕业生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0-01-20
一、出台背景:
按照《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公办发〔2019〕3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进一步简化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县落户手续。
二、主要内容:
1、当年应届毕业生在我县城镇地区有落户意愿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1、当年应届毕业生在我县城镇地区有落户意愿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2、往届毕业生未就业的,在我县选择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3、往届毕业生已经就业创业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含京津冀地区)或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4、我县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科创服务、临空服务、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服装服饰、文旅康养、现代农业等)的从业人员,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5、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6、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时,符合我县落户条件的,不受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和有效期限限制。
7、落户地址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接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提供本人、父母、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户主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