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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12月1日正式实施

发表日期:2018-11-30

11月22日,我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权威解读,并确定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自2016年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包括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在内的起草小组历时两年对《条例》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于今年6月28日,经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确定自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问题,《条例》专门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公共区域、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造,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条例》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将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将单位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使违法者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有效预防、惩治违法行为。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供法治保障。”市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铁训表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条例》各项条款和内容,同时广泛宣传、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意识,共同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法治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共同打造廊坊“清净整洁、精细秀美”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