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我市出台《廊坊市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9-02-05

(记者 裴月琪 孟洁 通讯员 卢艳丽)为强化落实秸秆(含树叶、荒草等)露天禁烧责任,有效防控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三年作战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1月30日出台了《廊坊市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考核方面的职责,对考核方式方法、依据、奖惩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以《规定》为依据,制定本地奖惩规定并严格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露天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计入露天焚烧火点数量统计;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的,不计入火点数量统计;因雷击、变压器老化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不计入火点数量统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接到生态环境视频监控系统火点告警后,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30分钟内完成扑灭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按《规定》要求,我市将每月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火点数量进行考核排名并给予惩罚。在资金惩罚方面,凡被国家和省通报、媒体曝光的,每个火点予以10万元处罚;接到火点告警后,未在30分钟内扑灭火情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火点予以8万元处罚;接到火点告警后,在30分钟内扑灭火情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的,每个火点予以5万元处罚;经实地测量(由市、县两级平台负责人及当地县、乡网格负责人现场核查测量),过火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火点,在落实惩罚资金基础上,再加罚2万元。在公开检查、党纪政务处分和区域限批方面,对年度内一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由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两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由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对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由市大气办约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对年度内连续四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年度内连续五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给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六个月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给予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对年度内连续七个月及以上火点考核排名倒排前三名的,对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涉气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环评限批(民生及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规定》还对资金扣缴及分配情况作了说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考核结果及惩罚资金扣缴金额进行核定,全年扣缴惩罚资金总额的60%作为秸秆禁烧奖励资金,40%统筹用于包括秸秆禁烧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和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市火点情况进行统计考核排名,对全年无着火点和年度考核正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资金的扣缴、分配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其中财政市管县(永清县、固安县、安次区、广阳区、廊坊开发区)通过年终市与县财政结算办理;省财政直管县(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通过年终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有关情形的,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